簡述:員工上班途中在電梯發生滑倒,認定工傷成功后,繼續向大樓的管理方維權,要求人身損害賠償金近三十萬元。管理方一口咬定受傷系白領自己原因導致,拒不賠償。
案情:2014年6月11日,多云天氣。當天上午,姚某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XXX號鄂爾多斯大廈的電梯廳處摔倒,被扶至墻邊欲自行爬起時又摔倒,致受傷。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原告傷情評定為XXX傷殘,需要休息270日,營養90日,護理90日。
鄂爾多斯公司辯稱:一、姚某摔倒非地面濕滑或被告管理過失造成。2014年6月11日上午,姚某手持飲料于本公司管理的上海鄂爾多斯國際大廈辦公樓一樓電梯廳摔倒,經本公司保安緊急送醫。事后經本公司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姚某是先在人群中摔倒,爬起后扶墻站立,可能因手中飲料翻倒又踩到液體而摔倒一次,總共摔了兩次,主要是第二次摔倒后就無法爬起而被緊急送醫。經查,當日并無下雨,且人群中其他人也未避開該區域站立,無跡象顯示第一次摔倒時的電梯廳地面濕滑;而第二次比較嚴重的摔倒極有可能是因自身拿的飲料打翻所致。二、事故后姚某曾與鄂爾多斯公司協商,但因姚某打算將此事故申請工傷,所以之后并未向本被告提出任何請求,現又訴來法院,公司不能理解。
焦點:已經認定為工傷的事故是否能夠再向大樓管理方就人身損害要求賠償?
分析:本案中,2014年12月19日,上海市普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引進方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摔倒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工傷。但工傷是勞動者與單位之間的關系,如果第三人對侵權行為需要承擔責任,勞動者在工傷之外有權利向第三人索要賠償。但就賠償范圍中,誤工費由于在工傷中已進行補償,未見實際損失,法院不再支持。綜合認定原告的合理損失,包括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律師費等共計272042.77元。
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鄂爾多斯大廈的管理者,應當對大廈內的安全負有保障義務。關于事故的原因,管理者雖否認第一次摔倒因地面濕滑引起,然后其有條件但其未能提供當時的監控圖像,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對此存在一定的過錯,理應對原告之損傷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作為經營管理者,其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并非無所限制。受害人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理應對自己身處的環境具有注意義務。從常理而言,只要稍加注意觀察地面、小心行走即可避免本次事故的發生。因此,最終法院認定鄂爾多斯公司承擔30%責任,賠償原告816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