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小姐2014年1月起在一家飯店擔任收銀員兼財務,勞動合同簽訂時工作時間寫明“做一休一”,但工作后沒多久,A公司便以新店開張缺乏人手為由,在“休一”的時間里去另一家新店B公司中工作。程小姐的工作量遽增,但工資卻未適當的調整,于是程小姐申請勞動仲裁。近日,中院二審判決A公司應當支付程小姐加班費九千余元工資。
2014年1月,程小姐應聘至飯店上班,A公司安排其工作時間是“做一休一”。然而,2014年7月中旬,公司為擴展業務,在其他地方開張新店,由于新店開張人手緊張,便將在休息時間的程小姐安排入新店工作,每天工作時間都超出了法定工作時間。程小姐現下幾乎每天都在工作,公司依然絲毫沒有支付相應加班費用的意思。
程小姐最終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申請,請求勞動仲裁委員會讓A公司支付延時加班費用工資共計一萬余元。經過審理仲裁委員會判令A公司支付九千余元工資。A公司表示不服上訴至中院,請求駁回仲裁委會的仲裁裁決。
在庭審中,A公司表示,程小姐工作于兩個單位,一個是A公司,另一個是調任的B公司。這兩家公司是屬于不同的勞動主體,程小姐只是在B公司中做兼職。
而程小姐認為,之所以在B公司中工作,是因為A公司安排自己工作,且兩家公司雖屬不同勞動主體,但兩家公司都是受同一個法定代表人的控制。
中院在審理中認為,A公司所主張的程小姐在B公司中做兼職,并未提供相關的證據予以證明。故,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的訴訟請求。
滬律網律師評論: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根據這一規定,用人單位在各情形下支付加班加點工資的數額不得低于法定標準。
上海勞動律師認為在本案中,A公司主張程小姐在B公司做兼職的理由,由于沒有相關的證據予以證明,故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因此程小姐在B公司的工作理應屬于延時加班。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A公司在休息日安排程小姐工作且未安排補休,A公司應當依照程小姐工資收入,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