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工資一直是大家所關心的問題,但公司給的工資少,為了生計往往是敢怒不敢言。而對于剛踏入社會的應屆畢業生來說,工資也是自己關心的話題,但往往他們卻成為黑心公司的欺騙對象。本文中的蘇某便是活生生的例子。
馬上又要到了畢業季,但請應屆的畢業生們要睜大眼睛,千萬不要像本文中的蘇某一樣被公司欺騙,工資少得可憐。
蘇某作為一名應屆大學畢業生,急于證明自己的能力,也為了自己的生計,急需找一份工作。在多次投簡歷之后,蘇某終于接到了一家廣告公司的面試通知,在面試中蘇某對答如流,很快進入二面,最后順利被錄取。但上班之初,公司便與蘇某簽訂了勞動合同,表示前3個月是試用期,在試用期間每個月的工資只有650元。盡管這個工資已經超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但她看來這個工資根本不夠自己生活,而且公司的待遇配置也十分不合理,蘇某心中雖有怨言但還是敢怒不敢言。
蘇某工作了沒幾天,一次偶然的機會下知道了公司其他正式員工的月收入都在1800元左右,她認為使用員工和正式員工的待遇差別太大,并且蘇某問了自己的同學,發現自己并非個例。
部分用人單位對新人“試用期”內支付的工資較低,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打擊了他們的積極性。實施條例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基礎上,對試用期的工資進行了詳細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同時不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單位的這種行為應當堅決抵制。
滬律網上海勞動律師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本案中,蘇某對公司的懷疑是對的,公司應當以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放工資,且這百分之八十的工資還不能低于本地區的最低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