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社會中,勞動者可能會遇到公司不幫其繳納社會保險以及其他的福利,又有些公司為了規避自己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強制入職的員工與其簽訂不平等條約,在條約中寫明在勞動存續期間公司不會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等費用,那么這樣勞動者該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呢?或許下面這個案件能夠幫助您。
2014年,外來務工者李某好不容易找到了一家勞務公司工作。該公司在李某上班的第一天,便與李某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在該合同中約定:“我公司將合同期內的五金以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李某本人,李某不得再向公司主張任何社會保險權益”。在簽訂該合同不久,公司守信地按合同的約定補償了合同中所述的李某社會保險費用。
李某與公司簽訂的有關五金的內容算是履行完畢了,但是過了幾年時間,勞動監察機構要求公司為李某補繳其在職期間的社會保險金。
原來,李某離職后卻以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將公司投訴到勞動監察機構,勞動監察機構人員在查明該公司確實未為李某繳納欠款的事實之后,責令勞務公司依法限期改正,為李某辦理、登記、申報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目前李某返還已經領取的社會保險補償。
該勞務公司的約定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關于社會保險的規定,屬于無效約定。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這是法律強制規定,勞動者個人繳納部分由個人承擔并由用人單位在每月工資發放時允許代扣代繳。用人單位不得在合同中約定將社會保險以現金方式補償給個人,這種約定是違法的,并不能規避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義務,勞動者一旦就社會保險問題投訴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用人單位則必須補繳到位。
滬律網律師提醒: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新成立的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社會保險登記內容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辦理好繳費登記手續后,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1日至15日內,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日期繳納社會保險費。本單位職工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單位從職工本人工資中扣除后代為繳納。
上海勞動律師分析:本案中勞務公司為規避法律強制規定的,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以為自己的手段很是高明,但是此種行為是違法的,公司與員工可以達成一些約定,但是違反法律的約定是無效的,公司相關的規定不能夠超越法律的規定的雙方權利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