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絡越來越發達的現代社會,手機幾乎是每個人必不可少的“裝備”,也因此涌現出了一大批“低頭族”。眾所周知,在馬路上低頭看手機是非常危險的事情,一不小心就會發生意外事故。
2015年6月,福安男子林某在某行政單位院內行走時,因低頭玩手機,不慎碰到路肩而摔下路面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隨后,林某的母親劉某、妻子楊某向福安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事發地所屬的某行政單位賠償。日前,法院依法審結該案,經協調,林某家屬獲賠135000元。
2015年6月19日晚,男子林某在福安某行政單位院內行走過程中,因低頭看手機未注意觀察路面,不慎碰到路肩摔下路面受傷。事發后,林某被緊急送往閩東醫院進行治療。令人遺憾的是,林某在醫院治療了整整8天,不幸身亡。
林某的母親劉某和妻子楊某兩人以該路段未安裝確保行人安全護欄,加上缺乏必要的照明設施,導致林某不慎被路肩所絆而意外跌到兩米多深路下為由,起訴至福安法院,請求被告某行政單位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737466.3元,并要求被告承擔上述各項損失總額的40%,即294986.52元。
福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受害人林某自身未盡注意義務,對本案事故的發生存在主要過錯,應承擔80%的責任;被告福安市某行政單位作為事發路段的使用者、管理者,未在危險路段設置相應的警告標志提醒行人,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對本案事故的發生承擔20%的責任。
經計算,原告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35249.5元,應由被告福安市某行政單位承擔20%的賠償責任。經協調,法院最后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135000元。
上海法律顧問指出: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本案中福安市某行政單位作為事發路段的使用者、管理者,未在危險路段設置相應的警告標志提醒行人,因此應當承擔一定責任。而林某本人也為其不重視自身的人身安全付出了生命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