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用人公司與退休人員簽訂勞務(雇傭)協議書,雙方建立的是特殊的勞動關系。根據當時相關文件的規定,特殊關系的勞動者在勞動保護方面與勞動法上的勞動者在因工負傷時享有相同的工傷保險待遇。同時《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參照該辦法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上海寬博清潔服務有限公司與朱某某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滬二中民三(民)終字第28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寬博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某某。
委托代理人傅志祥,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律師。
委托代理人邱平,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葛某某。
委托代理人段晴,上海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西諾德牙科設備商貿(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JORGVOXXX。
委托代理人張某。
委托代理人陸某某。
上訴人上海寬博清潔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寬博公司)因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011)青民四(民)初字第26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寬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平,被上訴人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葛某某、段晴,被上訴人西諾德牙科設備商貿(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諾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某、陸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朱某某于1999年5月退休并領取養老金。朱某某于2009年5月18日進入寬博公司工作,雙方于同日簽訂勞務(雇傭)協議書,約定期限為2009年5月18日至2010年5月18日,朱某某在西諾德公司從事清潔工作。2009年11月4日,朱某某在西諾德公司工作時受傷。朱某某在2009年11月5日至同年12月10日、2010年11月2日至同月6日期間住院治療。2010年1月29日,上海市青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朱某某發生的事故屬于工傷。2011年1月28日,朱某某的傷情經鑒定為因工致殘程度九級。朱某某于2011年8月22日申請仲裁,要求寬博公司、西諾德公司共同支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工費、家屬誤工費、急救費、交通費、藥費、便盆等費用、2009年11月4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間的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就業補助金;要求西諾德公司支付2009年10月的餐費補貼。上海市青浦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1年10月13日裁決寬博公司支付朱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29,628元、醫藥費3,336.6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90元、救護費429元、便盆等費用136.80元、護工費1,170元、交通費179元、2009年11月4日至2011年1月28日期間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149.40元;西諾德公司支付朱某某2009年10月餐費補貼85元;對于朱某某的其余請求不予支持。朱某某不服該裁決遂訴至原審法院。
朱某某訴稱,朱某某于2009年5月進入寬博公司工作,經寬博公司安排在西諾德公司從事保潔工作,月工資為1,200元。2009年11月4日,朱某某在西諾德公司工作時受傷,并入院治療。2010年1月29日,朱某某的事故經認定為工傷。2011年1月28日,朱某某的傷勢經鑒定為9級傷殘。現朱某某仍在家休養,無法上班。因有關工傷醫療費及補償金至今未解決,要求寬博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2,296元、住院期間護工費1,492元、家屬誤工費3,000元、交通費721元、自購藥費704元、2009年11月4日至2011年8月22日期間的停工留薪期工資28,800元、醫療費3,336.60元、急救費429元、便盆等費用136.8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9,628元;要求西諾德公司支付2009年10月餐費補貼85元;要求寬博公司、西諾德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46,752元。
寬博公司辯稱,朱某某與寬博公司之間建立的系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寬博公司、西諾德公司之間系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之間的關系。寬博公司對仲裁裁決結果有異議,但并未提起訴訟。寬博公司不同意朱某某的訴訟請求。
西諾德公司辯稱,對仲裁結果無異議,同意支付朱某某餐費補貼85元,朱某某的其余訴訟請求與西諾德公司無關。寬博公司、西諾德公司之間建立的系服務合同關系。
原審法院另查明,朱某某在2009年11月4日之后未再上班。朱某某的工資為最低工資標準。寬博公司于2011年5月5日支付朱某某2009年11月4日至2011年1月28日期間的工資16,392.50元。其中2009年11月934.30元;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期間4,360元(每月按1,090元計算);2010年4月至2010年12月期間10,080元(每月按1,120元);2011年1月1,018.20元。寬博公司現尚未報銷朱某某的醫療費3,336.60元。朱某某在住院期間共花費護工費1,492元。
2006年10月,寬博公司、西諾德公司簽訂日常清潔保養服務合同,約定寬博公司負責對西諾德公司建筑設施及地坪的日常清潔保養服務,寬博公司每月的日常清潔服務費用為1,400元,該費用由寬博公司開出發票后與西諾德公司結算。由于西諾德公司員工的行為或失誤引起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由西諾德公司負責賠償。
原審法院歸納雙方當事人存在如下爭議:
朱某某認為,寬博公司聘用朱某某時明知朱某某為退休人員,根據當時的文件,朱某某與寬博公司之間建立的系特殊勞動關系。朱某某發生工傷后應享受工傷待遇。朱某某與寬博公司之間的關系在2011年8月22日朱某某提出終止后結束。朱某某受傷后產生了家屬看望以及朱某某本人因仲裁、認定工傷、第二次治療產生的交通費,寬博公司應予承擔。朱某某受傷后,醫院開具了需自行購買的藥品,朱某某花費了自購藥品費用704元,寬博公司也應予以承擔。朱某某女兒為照顧朱某某而請假,產生的誤工費寬博公司應予承擔。
寬博公司認為,朱某某與寬博公司之間建立的系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根據寬博公司與西諾德公司簽訂的協議,由西諾德公司的行為引發的人身和財產損害由西諾德公司負責賠償。雙方之間的勞務協議應在2010年5月18日結束,因朱某某發生工傷事故勞務協議延續至2011年1月28日結束。對于朱某某所主張的交通費認為除朱某某本人入院及提交工傷材料所發生的交通費外,對其余交通費不予認可,確認仲裁裁決認定的交通費金額。對朱某某所主張的自購藥品費不予確認,朱某某無法證明藥品系用于治療工傷,且也無相應的醫院處方。朱某某主張其女兒的誤工費,應提供相應的工資單和完稅證明,寬博公司不同意支付。寬博公司已為朱某某購買了商業保險,保險公司也已賠付,該保險賠償應系為分擔寬博公司的風險,而非系給予員工的福利。朱某某要求寬博公司支付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前提是雙方之間簽訂有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現雙方簽訂的系勞務協議,朱某某的此請求無法律依據。
西諾德公司認為,其與寬博公司間建立的系服務合同關系,朱某某與西諾德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務派遣關系。
朱某某為證明其主張提供了交通費發票、自購藥發票、請假證明。
寬博公司對于自購藥發票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對于交通費除朱某某本人入院及工傷認定產生的交通費予以認可,對于其余交通費發票不予認可。對于請假證明不予認可。
原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寬博公司并非系勞務派遣公司,寬博公司、西諾德公司之間簽訂的系日常清潔保養服務合同,雙方未建立勞務派遣關系,朱某某與西諾德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朱某某屬于退休人員,其與寬博公司簽訂了勞務協議,根據當時的規定,朱某某與寬博公司之間建立的系特殊勞動關系。《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參照該辦法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現朱某某發生的事故已被認定為工傷,寬博公司應按相應規定支付朱某某工傷保險待遇。寬博公司、西諾德公司對于仲裁裁決書均未提起訴訟,視為對仲裁結果的認可。故對于朱某某要求寬博公司支付醫療費3,336.60元、急救費429元、便盆等費用136.8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9,628元;要求西諾德公司支付2009年10月餐費補貼85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朱某某因治療實際住院39天,按20元每日計算,寬博公司應支付朱某某住院伙食補貼780元。朱某某住院期間共花費護工費1,492元,寬博公司應予支付。朱某某另主張家屬誤工費,但朱某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住院期間需兩人護理,出院后仍需護理,且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家屬存在誤工損失,故對于朱某某的該請求,不予支持。朱某某認為其受傷后產生了家屬看望以及朱某某本人因仲裁、認定工傷、第二次治療產生的交通費,寬博公司應予承擔。朱某某本人因工傷治療等發生的合理交通費,寬博公司應予承擔。根據朱某某提供的交通費發票,認定合理的交通費為179元,寬博公司應予支付。朱某某主張自購藥費704元,但朱某某并未提供醫院處方證明該藥物用于治療工傷,故不予支持。朱某某主張2009年11月4日至2011年8月22日期間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朱某某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停工留薪期已經批準延長,故朱某某的停工留薪期應至2010年11月3日止。寬博公司已足額支付了朱某某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現寬博公司對于仲裁結果無異議,故按仲裁裁決結果,寬博公司支付朱某某2009年11月4日至2011年1月28日期間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149.40元。朱某某與寬博公司簽訂的勞務協議約定的終止日期為2010年5月18日,但朱某某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尚未作出,故雙方之間的勞務協議應延續至2011年1月28日終止。雙方之間勞務協議的終止不屬《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所規定的因工傷人員退休使勞動關系終止的情形,故寬博公司仍應支付朱某某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38,960元。寬博公司另認為其已為朱某某購買了商業保險,保險公司已對朱某某進行了賠付。保險公司系基于保險合同關系對朱某某進行商業保險賠付,并不沖抵寬博公司所應承擔的工傷保險待遇賠付責任。據此判決:一、上海寬博清潔服務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朱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9,628元;二、上海寬博清潔服務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朱某某工傷醫療費3,336.60元;三、上海寬博清潔服務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朱某某急救費429元;四、上海寬博清潔服務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朱某某便盆等費用136.80元;五、上海寬博清潔服務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朱某某2009年11月4日至2011年1月28日期間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149.40元;六、上海寬博清潔服務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朱某某住院伙食補助費780元;七、上海寬博清潔服務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朱某某住院期間護理費1,492元;八、上海寬博清潔服務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朱某某交通費179元;九、上海寬博清潔服務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朱某某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38,960元;十、西諾德牙科設備商貿(上海)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朱某某2009年10月的餐費補貼85元;十一、朱某某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判決后,寬博公司不服,上訴于本院。
寬博公司上訴稱,朱某某系上海市退休人員,寬博公司與朱某某間建立的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朱某某不符合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條件。寬博公司為朱某某購買了商業保險,目的就是為了降低寬博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的風險,并不是給予員工的福利待遇,朱某某發生工傷,寬博公司可以用該保險賠付金額沖抵企業所應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的相關費用。要求撤銷原審判決主文第九項,改判寬博公司無須支付朱某某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二審案件受理費由朱某某承擔。
朱某某辯稱,朱某某與寬博公司建立起特殊勞動關系,朱某某發生工傷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寬博公司為朱某某投保商業保險是給予員工享受的一種福利待遇,不能免除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的法定責任。
西諾德公司辯稱,寬博公司上訴請求與西諾德公司無直接關系,同意原審判決。
經本院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寬博公司與退休人員朱某某簽訂勞務(雇傭)協議書,雙方建立起特殊的勞動關系。根據當時相關文件的規定,特殊關系的勞動者在勞動保護方面與勞動法上的勞動者在因工負傷時享有相同的工傷保險待遇。同時《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聘用的退休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參照該辦法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朱某某接受寬博公司安排到由其承接清潔服務項目的西諾德公司從事保潔工作,并不是受寬博公司派遣在西諾德公司工作,朱某某在西諾德公司開展保潔活動,實質上就是為寬博公司工作,寬博公司是使用朱某某勞動力的用人單位,且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的工傷認定書也確認寬博公司為朱某某的用人單位。寬博公司為朱某某投保商業保險非強制性,完全出于寬博公司的自愿,既可參加商業保險,也可不為勞動者投保,因此寬博公司為朱某某投保了商業保險是給予其享受的福利待遇。用人單位對與之建立勞動關系,包括特殊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因工負傷承擔工傷待遇的賠償責任,這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必須依法履行。二者不能混為一體,相互抵銷。商業保險獲得的理賠費用不能沖抵朱某某依法享受的法定工傷保險待遇。原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所作判決,并無不當。寬博公司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由上海寬博清潔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竺常赟
審判員 徐樹良
代理審判員 徐彬彬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莫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