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的權益保護,一直是全社會共同關注的話題,但是在現實當中,勞動者受了工傷,醫療費以及誤工費等的賠償很難即使落實到位,尤其是在一些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獲賠更是困難。上海勞動律師提醒勞動者要有法律的觀念,尤其是從事危險性工作的勞動者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
2017年9月23日,家住臨漳縣臨漳鎮的郭某經人介紹到一個建筑工地從事木工工作。承建該工程的某建筑公司沒有與郭某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其繳納各項保險,僅口頭約定每天工資180元。2017年12月18日上午,郭某在工地支模板時不慎跌入簡易電梯井,造成腰椎受傷。郭某先后住院15天,花去醫療費近3萬元,該建筑公司在為其墊付了8000元后,就不再出錢。郭某的兒子在多次找公司索要醫療費無果后,于1月8日找到臨漳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項費用6萬元,仲裁委當即立案。根據郭某的摔傷情況,并咨詢相關醫療專業人員后,仲裁委認為郭某摔傷程度夠不成傷殘,爭議重點是醫療費和誤工費等。而公司認為郭某摔傷主要是由于自己不操心造成的,公司不應承擔全部責任。仲裁員在了解相關情況后,認為郭某索要的費用有點高,應適當降低標準,同時告知公司,郭某的摔傷按照有關規定應認定為工傷,工傷與本人疏忽大意無關,應由公司承擔全部責任。公司和郭某聽了仲裁員的分析后,同意調解。經過近10天的不懈努力,雙方終于在1月24日達成調解協議,由公司一次性支付郭某48000元。
滬律網:工傷的認定要注意的是時間性和場所性,為了保護勞動者更多的權益,法律將工傷的認定范圍進一步擴大,包括了上下班途中的事故等。但如果主要是因為勞動者自身的原因,用人單位可以減少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中前兩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上海勞動律師表示:我國關于勞動者權益的保護落實的較為到位,像工傷不能獲賠的原因很多時候是勞動者自身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在從事一份新的工作時首要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