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小伙謝鵬(化名)在入職體檢中查出身體異的,當時已經在公司上班一個多月,并且通過了試用期,但公司尚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上班第三個月確認感染艾滋病毒后,他被公司辭職。上海勞動糾紛律師認為用人單位要按照法律最大程度上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
謝鵬于2017年4月7日應聘到公司工作,雙方口頭約定試用期為一個月;5月9日,公司安排謝鵬進行入職體檢。6月6日,內江市六醫院正式出具“體檢不合格”報告;6月9日,公司以“申請人體檢不合格,不能聘用申請人”為由,解除了雙方勞動關系。從4月7日至6月9日,謝鵬工作時長2個月零3天,共獲得勞動報酬11879元,未簽書面勞動合同。謝鵬稱,上班一個月后,他通過了試用期考核,但公司仍未跟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是要求他進行入職體檢。后來復檢結果出來,醫院電話通知了他。謝鵬表示此后公司讓他回家休養治病,7月底支付3000元工資后,公司就再也沒給他付工資,也未安排工作任務。公司方面則稱,謝鵬上班一個月后接受入職體檢,后來醫院通知他去復查,他起初不肯去,直到半個月后才完成復查。復查結果出來后的6月9日,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告訴謝鵬,由于體檢不合格,不能聘用他,當天辦理了相關手續。丟掉工作后,2017年11月,謝鵬向內江市勞動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請。2017年12月,內江市勞動仲裁委作出裁決:用人單位由于未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應支付謝鵬6月9日前的雙倍工資;6月9日公司以體檢不合格為由與謝鵬解除了勞動關系,故不屬于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滬律網提示:根據艾滋病防治條的相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都受到法律的保護。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上海勞動糾紛律師表示:像本案中的情況,用人單位不僅不能辭退檢測出艾滋病的勞動者,而且還要更加地依法保護其平等就業的合法權利,若實在受到客觀情況限制,則也要最大程度地尊重勞動者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