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會把勞動合同和勞動關系混為一談,上海勞動糾紛律師指出這是錯誤的觀念,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動關系是一種權利義務關系,勞動合同成立與勞動關系成立之間沒有必然聯系。因勞動合同和勞動關系產生糾紛時,要注意區分兩者的關系。
2017年3月7日,柳某通過招聘廣告到“蘭州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某門店”從事面點工作,月工資2600元,從4月份起漲至每月2700元。雙方當時簽訂勞務合同沒有做到一式兩份,柳某僅簽署了一份勞動合同,由門店保管。2017年5月20日下午,柳某干活時被冰箱內部翹起的鐵皮劃傷,之后到醫院進行包扎。雖然公司支付了柳某的醫療費用,但未給柳某繳納工傷保險,致使柳某無法享受工傷待遇,也因雙方簽訂合同時沒有做到一式兩份,屬于無效合同,無法認定勞動關系,給柳某造成了重大傷害損失。柳某認為該公司的行為違反《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于2017年6月22日向蘭州市城關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依法確認自己與公司存在的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5月份未發工資,以及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產生的二倍工資。蘭州市城關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在審理查明后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裁決,認定柳某與公司門店存在勞動關系,裁決該餐飲公司門店向柳某支付2017年5月1日到20日工資1800元,2017年4月7日后因柳某工作已滿一月,需支付柳某4月7日至5月20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3870元,并退還扣發的“員工培訓費”300元。
滬律網提示:勞動關系和勞動合同不是同一個概念,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一種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上海勞動糾紛律師表示:根據柳某在2017年3月7日入職后在崗位上工作的事實可以認定為柳某和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是因為勞動合同簽訂時沒有一式兩份,因此認定為勞動合同無效,公司要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