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為了參加公司的年夜飯而提早下班,在回家換衣服的路上遭遇了車禍,經相關部門鑒定是構成工傷,但是公司認為這不是工傷,于是向法院起訴撤銷工傷認定,法院審理后認定這是工傷,因此駁回了公司的訴訟請求。
張某是某保安公司的一名員工,被派駐到某汽車公司擔任安保工作,通常工作時間是上午7點到晚上19點。事發當天,該汽車公司定于晚上19點在飯店組織員工年夜飯聚餐,也邀請了張某和其他保安隊員一同參加。經保安隊長同意后,同班的隊員和張某相繼提前下班。不料,張某在騎車回家換衣服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不幸受傷進了醫院。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不負事故責任。后張某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該部門隨后展開工傷調查程序,并最終認為張某在下班途中發生了本人不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予認定工傷。然而,某保安公司作為實施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卻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工傷認定結果提出了異議,并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工傷決定。該公司認為,交通事故發生時間為18點10分左右,張某屬于在工作時間擅自離崗。同時,張某在與其交接班的人員尚未到崗的情況下,提前離崗回家,并沒有直接前往公司組織的年夜飯聚餐地點。因此,張某的情況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應予認定工傷的情形。法院審理后認為:從交通事故的發生時間和地點來看,張某系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并且本人不負事故責任,符合應予認定工傷的情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適用相關法律規定作出被訴工傷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人保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依法開展調查,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被訴工傷決定并依法送達,執法程序合法。因此法院判決原告某保安公司要求撤銷被訴工傷決定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問題1:為什么張某被派駐到某汽車公司,卻是由某保安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銷工傷認定的訴訟請求?
律師指出:《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10條第1款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睆埬畴m然是被派駐到某汽車公司,但是某保安公司仍然是張某的用人單位,也即勞務派遣單位,張某的勞動合同是和某保安公司簽訂的,因為在張某的工傷認定中,責任主體是某保安公司,所以在本案中某保安公司才要提起訴訟,訴請撤銷工傷認定。
問題2:張某為何構成工傷?
律師回答到:《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在本案中,張某發生交通事故雖然是18:10,而規定的下班時間是19:00,但是張某為了參加汽車公司組織的年夜飯,而請假早點回家換衣服,這合情合理,應當屬于情理之中的下班時間,因此結合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張某購成工傷。
問題3:張某在后續可以如何以工傷來主張相應的補償?
律師表示:張某可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工傷認定決定,按照法律規定的相關標準,向用人單位某保安公司提出相應的補償要求,某保安公司則可以按照購買的工傷保險,要求相應的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補償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