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那么在實踐中,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最多支持多少個月呢,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又是如何計算的?
【案情】
韓先生于2011年4月1日入職某公司從事客服工作,其工資每月人民幣4000元單位一直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15年2月韓先生與單位領導發生矛盾,遂在2月28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次月,韓先生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單位給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8萬元。
【分析】
滬律網的上海勞動律師認為本案涉及兩個關鍵的法律問題:一、韓先生從入職到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期間長達45個月,韓先生現仲裁主張了45個月的雙倍工資能否全額獲得仲裁支持?二、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時效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一年,韓先生入職日期是2011年4月1日,至其申請勞動仲裁已經是近四年了,其提出的仲裁請求是否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一、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最多支持多少個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雙倍工資的起算是從用工后第2個月開始的計算的,用工后第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須給付雙倍工資。
那么雙倍工資最多支持多長時間呢,是否一直支持到勞動者離職呢?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因此,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給付的的雙倍工資最多支持11個月。
二、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雙倍工資從法律性質上來講,上海勞動律師認為不屬于勞動報酬,屬于對用人單位的懲罰性賠償,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因其侵權行為須對勞動者進行賠償。因此,應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1款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裁決】
最終,仲裁委員會認為韓先生2011年4月1日入職,其申請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自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止,而韓先生在2015年1月才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已經超過仲裁時效,其權利不再受法律保護,進而駁回了韓先生的全部仲裁請求。
【結束語】
用人單位未根據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過錯是明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法律規定給付勞動者二倍的工資作為賠償。但上海勞動律師提醒大家,要求賠償權利不是無期限存在的,勞動者必須及時主張,如果勞動者將要求賠償的權利束之高閣,其權利將可能完全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