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人們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無故將勞動者調離原職位,或者直接辭職,都違法了《合同法》,勞動者可以向法院尋求幫助,依法將其起訴。
2013年與單位簽訂合同的黃某,工作不到一年半,被單位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將其辭退,黃某遂將單位起訴,法院經過調查審理做出了“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判決。“打工妹”成功維權,得到了應有的賠償。
2013年4月1日,黃某與浙江一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被派遣到杭州一幼兒園任出納五年。合同執行不到一年半,新園長以會計保管做賬用的711張票據記賬聯蹊蹺失蹤,認為黃某“不能勝任工作”,將其辭退。隨后,黃某將兩家單位均告到了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而勞動爭議仲裁委支持幼兒園以其不能勝任出納工作為由予以辭退合法,黃某不服,提起訴訟。
黃某認為,按國家相關規定,會計檔案保管不屬其工作職責,保管票據并不是她的職責,也就無從得來她不能勝任工作的結論,黃某認為其完全具有勝任出納工作的資質和能力,且歷年從事出納工作從未出錯。而且,其不僅具有會計資格、會計上崗等從事出納的證書,還有教師、普通話等證書,能適合學校類出納工作,認定黃某“不能勝任工作”于法無據。最后,票據遺失有可能是被人有意拿走。除黃某外被告單位至少3人有該室鑰匙,接觸到票據的人都有嫌疑。
法院最終認定,黃某對711張票據的遺失雖負有一定的責任,但不足以認定黃某不能勝任出納崗位的工作,被告以此為由對黃某進行辭退,缺乏依據。法院最后判決其單位在判決生效7日內支付原告賠償金8147.64元,案件受理費分文不收。
上海勞動律師指出:簽訂勞動合同后,單位不經勞動者同意隨意調遣、辭退勞動者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尋求幫助,或者直接像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本案中,被告用人單位以不正當理由辭退黃某,已經違反了我國關于《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侵犯了黃某的權益,應當依法賠償黃某損失。